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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就执行案款分配优先权问题展开理论实务研讨
发布时间: 2019-03-01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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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就某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研讨,大案中心主任刘欣慰律师、副主任徐晓峰律师、民商事业务部主管魏鹏律师、副主管金涛律师、民商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杨博玉律师、房地产业务部牛雨师律师参加研讨。


 
       本案系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本案原告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该第三人也是本案原告在另案中的被执行人。根据案件材料显示,被告在其执行案件中拍卖处置的执行标的物为第三人所建大厦,但该标的物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原告。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在拍卖该大厦时,大厦所在土地亦随之拍卖,但因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故拍卖该大厦所在土地须经原告同意。为推动执行程序,经多方协调后,执行法院作出裁定,确定待处置上述标的物后土地款优先偿付原告。后该大厦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执行法院裁定将该大厦以物抵债给被告,但并未按照此前裁定将土地款优先偿付原告。原告认为执行法院的处置方式侵犯了其法律权利,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一、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无法定优先受偿权且以物抵债处置方式并未收回案款,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与会律师经研讨认为:首先,原告虽然不一定具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但其作为被拍卖大厦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执行法院在处置该大厦时应当优先为原告扣留土地款,此亦与案涉各方在裁定中达成的共识相一致。其次,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已向案涉各方送达,各方未提任何异议,故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处置该大厦时理应按该裁定进行。再次,以物抵债属于处置执行标的物的一种方式,被告通过该种方式实现债权,其法律结果与大厦拍卖成功后被告获得案款相同,因此依照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土地款优先偿付原告不应受大厦是否拍卖成功、是否变现为货币案款所限,即法院以任何方式处置大厦后都应将土地款偿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