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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就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展开研讨
发布时间: 2019-03-08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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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8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就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研讨。大案中心主任刘欣慰律师、副主任徐晓峰律师、高级合伙人高福东律师、民商事业务部副主管金涛律师、公司业务部主管田留苗律师、公司业务委员会主任李彦军律师、房地产业务部牛雨师律师、大案中心秘书长缪奇川律师参加研讨。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向被告购买化工原料,双方约定分批提货,先货后款。后因原告付款出现延迟,被告对原告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故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延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获得法定解除权,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轻微违约尚不足以使被告获得解除权,但原告主张违约金亦缺乏依据,故改判为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无须支付违约金。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原告的延迟履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被告的默许,那么其是否构成违约;
       2、如果原告构成违约,被告能否解除合同;
       3、如被告无权解除合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参会律师围绕上述焦点从原被告双方的各自立场提出了不同于二审法院的意见。此外,参会律师从本案的具体问题出发,延伸探讨了关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以及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间(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实践中面临的其它疑难问题,并对相关结论进行了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