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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展开研讨
发布时间: 2019-03-15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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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5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组织案例研讨。大案中心主任刘欣慰律师、副主任徐晓峰律师、民商事业务部主管魏鹏律师、合伙人方其先律师、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杨博玉律师、公司业务部主管田留苗律师、公司业务部付雪薇律师、房地产业务部牛雨师律师、民商事业务部王凯律师、杜星律师、大案中心秘书长缪奇川律师参加研讨。
 

 
       本案系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系一家银行。2015年底,原告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两千多万元,担保人为原告提供了相应数额的最高额保证。2016年底,原告再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偿还旧贷;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最高额保证。后因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原告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案的主要争议为:
       1、虽然担保人为第二笔贷款提供了最高额保证,但根据合同所载,该笔担保的债权金额仅几千元。对此,原告认为系笔误,而担保人认为该数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因第二笔贷款的借款合同签订于第一份担保合同的期限内,故原告按第一份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认为第一份担保合同仅对应第一笔贷款,而第一笔贷款已经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第二笔贷款发生在第一份担保合同的期限内,故担保人仍应当对此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与会律师从最高额保证的特点、保证责任的免除以及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对担保人申请再审的可能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就最高额保证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