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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就代位权诉讼疑难问题展开研讨
发布时间: 2019-05-21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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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7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组织案例研讨。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刘欣慰律师、副主任徐晓峰律师、民商事业务部副主管金涛律师、民商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杨博玉律师、房地产业务部主管王绍伟律师、副主管侯正律师、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主任向娟律师、房地产业务部牛雨师律师、徐菁菁律师、公司业务委员会主任李彦军律师、公司业务部付雪薇律师、程元第律师、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缪奇川律师参加研讨。

      本案系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

      本案主体均为烟草公司,原告(债权人)收购烟草并供给县烟草公司(债务人),县烟草公司按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但未支付;现原告认为,该批烟草系市、省烟草公司(次债务人)向县烟草公司收购,而次债务人未支付货款,故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支付全部货款。

      该案焦点在于:次债务人是否与债务人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就该案查明事实来看,次债务人与债务人未达成书面合同,但其曾就涉案烟草增补产量等事宜申请审批,并委托第三方将涉案烟草烤干。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未查清相关事实,故发回重审。现该案仍在审理中。

      本案所涉核心法律问题为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类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起诉行使代位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项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与会律师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走向进行了分析和预判,并对代位权纠纷诉讼所涉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