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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对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展开研讨
发布时间: 2019-07-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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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5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组织案例研讨。大案中心主任刘欣慰律师、副主任徐晓峰律师、房地产业务部主管王绍伟律师、房地产业务部牛雨师律师、李统律师、刘立峰律师、公司业务部付雪薇律师参加研讨。


 
       本案是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涉案公司系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在原股东持股期间,公司产生债务数千万元。后原股东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新的股东。此后,该公司因上述债务被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要求追加原股东、新股东及原财务人员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仅对新股东进行了追加。后申请执行人对原股东及原财务人员提起本诉讼。一审法院以原股东持股期间,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为由,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未判令财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以及财务人员是否存在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由。

       法院认为,原股东虽提交了相关审计报告,但尚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未与公司财产混同;对于财务人员,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将公司款项据为己有,也不能证明其存在转移、隐匿公司财产,或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作出如上判决。

       使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原股东不能充分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将被推定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会律师就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展开深入探讨,从司法实务的层面对于债务发生的时间点及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对于股东担责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相关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