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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股权,需要了解的问题!--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张某等人共同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张某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判决判张某偿还债务,但张某未主动履行判决,除了公司股权外,张某名下没有其他财产。法院决定拍卖张某名下的股权。

其他股东不愿意由他人成为公司股东,该怎么办呢?

[律师分析]

1、法院的通知义务和其他股东的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换言之,其他股东对于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享有知情权。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行使期限: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同等条件的界定

通常情况下,强制执行转让股权通过拍卖方式进行。

在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该股权拍归该股东所有,该股东应支付拍卖款。

如有更高应价,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如果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表示买受该股权的,则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