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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可当心了,不要以为是唯一住房就不能执行--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19-10-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法律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案例说法●

2014年下半年,老李看着身边的人陆陆续续从股市赚了不少钱,于是想着自己也下海捞一把,趁着牛市赚他一笔。

由于启动资金不足,所以老李找到朋友老王借了30万,约定多则2年少则1年钱就还上利息按每年5%算。

就这样2015年3月老李携“巨资”入市,可谁想到牛市来得快去得也快,由于入市较晚老李的钱被全部套牢,就算现在割肉退出也是赔的血本无归。

2017年年底,老王找到老李想要拿回自己拿30万,可这时老李也光棍了起来“我现在没钱,名下就一套拆迁房没钱给你,不然你就起诉我吧”。

●律师释法●

虽然对于唯一住房需要谨慎执行,但是并不是唯一住房就一定不能执行,老李虽然只有一套拆迁房,但是老李的儿子一家不光住着一套3居室,还有一套2居室在出租,所以老李的这套拆迁房并不属于保障其住房需求的唯一住房。最终法院将老李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查封、执行。

除了(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之外,符合以下两点同理可执行。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