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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债权,能否要求直接执行该债权?--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6-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存在合同纠纷,甲公司请求法院冻结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一定款项。

但甲公司知道乙公司的经营已经陷入困境,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索性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欲申请法院执行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能获得支持吗?

[分析]

在上述问题中,丙公司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乙公司与次债务人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上述规定,能否要求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债务,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法院通知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债务后,如果丙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则法院可以对丙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要求丙公司在执行范围内将其对乙公司的债务向甲公司履行。

第二种是丙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后,法院不能对丙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乙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也没有要求丙公司履行到期债务的,甲公司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公司代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