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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笔记」-强制执行实务3--邵景辉
发布时间: 2021-04-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如何确定财产所在地?

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律师提示】

1.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1、强制执行申请书;2、身份证;3、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以及查封财产的裁定书;4、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证明材料。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被执行人的财产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所以,同一个执行案件可能会有多个法院有管辖权。哪个法院负责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而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从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执行法院,法院之间既不能争抢管辖,也不能相互推诿,禁止在管辖问题上给当事人设置障碍。

4.如果申请执行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再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被执行的不动产已办理登记的,因其登记地与所在地是一致的,故以其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即以登记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不动产未办理登记的,应当以该不动产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6.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年7月15日 [2010]执监字第16号函),本院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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