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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商事仲裁能否追加第三人?--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进入诉讼。那么在商事仲裁中,是否也存在追加第三人的制度呢?

《仲裁法》中并无关于第三人的直接规定,但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因此,法律并未排除仲裁委参照民事诉讼法制定追加第三人规则的可能性。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广仲规则”)即明确包含了追加第三人的相关规定;另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北仲规则”)对此即无明确规定。

当然,在仲裁中追加第三人与诉讼中有很大区别。根据《仲裁法》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三人作为一方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自然也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即必须自愿达成接受仲裁的合意。如广仲规则即规定:对于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其是否能作为第三人加入仲裁须经仲裁委决定;而对于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必须先与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方有可能进入仲裁。贸仲规则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制度,但规定追加当事人必须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北仲规则同样规定必须依据“相同仲裁协议”方可追加。

综上所述,仲裁中追加第三人不同于民事诉讼,仲裁委不能依职权或仅依据申请就追加第三人进入仲裁。尽管各个仲裁委关于追加第三人的规定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第三人必须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关于接受仲裁的合意,才有可能进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