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再审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再审

说再审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介机构对投资者损失承担的责任--缪奇川律师
发布时间: 2020-12-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于中介的机构责任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中介机构是可以作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其次,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对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系统,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对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倒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另外,如果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摘录:关于昆机公司、沈机公司、中德证券公司、西藏紫光公司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即本案的昆机公司、股权转让方即本案沈机公司、股权受让方即本案西藏紫光公司、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即本案中德证券公司均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昆机公司、沈机公司、中德证券公司、西藏紫光公司均违反了披露信息必须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的义务,分别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这一事实已被前述的中国证监会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昆机公司、沈机公司、中德证券公司、西藏紫光公司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且每一个的侵权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昆机公司、沈机公司、中德证券公司、西藏紫光公司应对徐晓弈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