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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最新司法裁判规则)--缪奇川律师
发布时间: 2021-01-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何为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

揭露是指监管机构、交易所、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外部力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通过立案调查、拟处罚、行政处罚、新闻报道、采取监管措施等方式向投资者予以公开化。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权威媒体上被首次公开的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谓“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有何意义?

确定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如果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或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投资,则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对判断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重要意义。

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如何认定揭露日?

依据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即《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即《九民会议纪要》)第八十四条,虚假陈述揭露和更正的精确程度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只要被市场知悉、了解即可,一旦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虚假陈述行为已被揭露。该条重点指出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和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可作为判断揭露日的重要依据。

投资者如何维权?

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可以向下列人主张权利,包括: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证券虚假陈述一类案件,专业性较强。投资者可以考虑委托专业律师整体代理案件,维权将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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