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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立案后,如何运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时司法改革“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各地法院立案案件的数量暴涨,审判法官的案件审理压力巨大,为了缓解案件数量的压力,法院加大了案件调解程序的力度,针对有些案件,法院优先通过调解程序进行解决,如经调解无法解决的,转到审判法官进行依法审判。

      当事人一旦产生纠纷,有和解、调解、诉讼及(商事)仲裁几种解决诉争的方式。其中,调解会贯穿诉讼的始终,分为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及诉(庭)后调解三种
1、诉前调解:就是在通过司法诉讼前,当事人通过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调解;
2、诉中调解: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调解;
3、诉(庭)后调解:法院开庭审理完毕后,未进行裁判前,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例,已经先后建立起“人民调解员”及“律师调解员”机制,针对一些案件,如争议不大的,诉讼标的较小的、邻里纠纷等(物业纠纷、民间借贷等)均在当事人立案后,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尽快结案,解决诉争,避免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实践中,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在立案时,可以主动向立案庭法官告知,希望能先走调解程序,案件经第一时间分到调解员进行调解,如能调解结案,调解时间比审判庭审判的时间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