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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私自卖房,想要回来法院也不会支持--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小强有北京购房资格,跟小美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小强一人名下。为方便照看孩子,夫妻俩与父母一起居住,此房屋出租。小强因投资失败,想要填补亏空,故在小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大刘,并已转移产权,小美得知后欲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根据上诉案情,如果大刘尽到了必要地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大刘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但小美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强是无处分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小美忽略了一点,物权法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本案中,就大刘而言,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小强是否有配偶、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保护正当合法交易的角度考虑,小美的诉讼请求应该不会被支持。

      当然,若仅考虑大刘的利益,显然对小美不公平,故司法解释从保护共有人的权益出发,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一条就很好的保护了小美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