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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子手握遗嘱,老人房产确被外人获得,为什么? 案情:--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8-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孙渭(化名)的父亲孙保(化名)是一名退休工人,老人的爱人在上世纪70年代初就去世了。老人有了孙渭这个儿子后,又生了一个女儿,因为当时生活困难,老人不得不在女儿出生后就将其送到老家的兄弟家寄养,后来她在老家嫁人后就在当地生活,因为与老人感情淡漠,很少来北京看老人。

      孙渭当年在山西插队时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并留在了当地。每年孙渭都会给老人寄一些钱。两三年就带着妻子孩子回来看看老人。

      由于老人生活一直比较困难,没有什么存款,只有一套单位当年分的大一居的房子,上世纪九十年代老人用所有积蓄买下来,登记在老人名下。

      2005年以后,北京房价急速飙升,孙渭妻子希望老人能把房子过户给孙渭的儿子,让他在北京工作,以后靠这个房子可以娶个如意的媳妇儿,老人非常生气,坚决不同意,并说自己只要还在,房子就谁也不给。此事只得作罢。

      不甘心的孙渭妻子又怂恿孙渭去鼓动老人立下遗嘱,将房子给孙渭,以防老人去世,房子被妹妹抢走。最终不胜其烦的老人无奈之下,写了一份遗嘱给孙渭,许诺自己百年后房子给孙渭。

      得到遗嘱后的孙渭夫妇自觉放心了,对老人关心的越来越少,逐渐也不再给老人寄钱了,即使春节都不再回来看老人。

      邻居王勇(化名)是老人工友的儿子,孙保老人与王勇父亲一直关系很好,立下遗嘱后,孙保老人大年三十都是在王家一起过的。平常有什么事情,也都是王勇跑前跑后的帮着处理。孙保老人很是感激,逢人就说远亲不如近邻,王勇就是自己的儿子,他只有这一个儿子。

      2012年,孙保老人觉得自己身体越来越差,总是梦见故去的老伴,想想自己操劳一生,除了这个房子,什么也没留在身边,心里不禁悲凉,唯一稍感欣慰的是身边有个贴心的王勇。在律师的帮助下,孙保老人与王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勇给老人养老送终,老人百年后,房子归王勇。

      2015年,孙保老人过世,王勇料理完后事,正要去办理房屋过户,闻讯赶来的孙渭夫妇急匆匆的赶来,并私自将老人的房子换了锁,强行住了进去。无奈之下,王勇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腾退房屋。

      法院支持了王勇的诉讼请求,目瞪口呆的孙渭妻子无论如何不相信自己手里有遗嘱,老人的房子怎么成了外人的。她认为法院肯定拿了王勇好处,照顾本地人,要求上诉,最终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而孙渭也因为自己对老人的不孝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律师分析】
       众所周知,在继承时,遗嘱(含遗赠,下同)继承优先于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那么还有没有比遗嘱更优先的呢?答案是:有,那就是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的,则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比遗嘱还要优先。
那么,什么人可以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呢?

      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和扶养人(自然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另外扶养人应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其不属于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