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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约定再高,超出部分也无效!--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借款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借款人既要支付借款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的相关约定,那么这种约定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我们应该分不同的情况而定.

首先我们要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在没有还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违约金和利息的总额超过24%,超过的部分就不予支持了,但也并不是说利息和违约金同时约定会产生冲突,所以此时未还款反而可能减少自己的还款金额。

 

再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总结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判断,如果出借款人已经还款的情况下,无论是合同有没有约定还款利息,除非利息、违约金总额超过本金的36%,否则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出借人返还,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在借款到期后,还款金额已超出借款本金,其超出本金的上限为借款本金的36%,在之下的部分约定及还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