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王超(化名)因为扩大公司经营的需要,向李军(化名)借了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是一年,月息2%。
为表明偿债能力,王超声称如果到期还不上钱,自己位于市中心的房子就归李军了,并把这句话写在借款协议中。
一年后,王超因经营不善,公司非但没挣到钱,反而亏空越来越大,自然就还不上李军的借款。李军要求王超将市中心的房屋过户给他,用来抵债,而此时该房屋市价远大于100万元,故王超反悔了,不同意配合过户。
因此,李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超名下的抵押房屋归李军所有。
法院认为:
首先,王超与李军之间存在借款纠纷,并非所有权确认纠纷;
其次,王超与李军之间关于抵押房屋归属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最后,经法院释明后,因李军仍坚持诉讼请求,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的条款。
本案中,王超和李军对于房屋约定属于流质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驳回李军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其实,李军在王超借钱时应该要求王超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做抵押登记,这样王超到期不能还钱时,李军就能起诉王超,胜诉之后要求法院拍卖房屋,以拍卖房款优先偿还李军的债权。
在这里提醒大家,房屋抵押一定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做登记。否则,一是借款人可以把房子卖了或者抵押给别人;二是不做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那么即使起诉赢了,如果这个人还欠别人的钱,那你就不能以拍卖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所以抵押登记一定不能忘,最好在放款前先做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