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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龙桃子事件”看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提起高达(GUNDAM),许多青少年应该并不陌生。高达是日本著名动漫题材,高达塑料模型,简称钢普拉(GUNPLA),由日本万代(BANDAI)公司开发生产,在全球范围内销售。近年来,一些国内的生产厂家未经万代公司授权,利用翻模技术,“山寨”万代公司的高达模型,公开在线上销售。因做工精细程度与万代正品相差不大,售价显著低于万代正品,收到众多玩家的追捧。

      2017年9月,万代公司向上海警方报案称,有国产玩具厂商未经授权,生产疑似侵犯著作权的玩具产品并在网上销售。上海警方受理后展开调查,发现汕头市某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桃子”品牌模型玩具与万代高达模型高度相似,并在淘宝网上以“高达”作为商品名称销售,交易金额达数十万元。警方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抓获并刑事拘留了该公司的四名主要负责人员,现场查获涉嫌盗版玩具3500余个,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律师分析:
       本案之中,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那么,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可见,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刑法中针对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同时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度。

      区分一般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应考虑行为人主观目的、行为模式、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从目前了解到的信息看,本案中汕头市某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未经万代公司授权,复制、生产万代公司的产品并在淘宝网上销售,涉案金额三百余万元,交易金额数十万元,现场查获涉嫌盗版玩具3500余个,至少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其他严重情节”。考虑到其行为已经持续一年以上,最终认定的交易金额、生产盗版玩具的数量将远不止上述统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很可能面临3-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