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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获得的房产,离婚时该怎么分?--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我国的购房政策中,“房改房”政策是解决老百姓购房的重要形式,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二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婚前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房。

      针对第一种情形,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人所有,但要考虑在实际房改过程中所涉及的到的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称、级别等因素在房改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的具体情况,给予对方的适当补偿;但是,该房改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涉及的房改房政策获得产权的房产,在婚姻法规定的原则下,特别是该房产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要具体分析是否涉及到购房折价中的工龄、职称以及级别等因素,给与对方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