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民事

说民事
2018学法丨留置权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有担保作用的权利中,还有一种比较不常见的权利——留置权,这是一种动产的担保权利。

      所谓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种权利常出现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中。

      例如,仓储公司保管了一批货物,货主欠了好长时间的仓储费,那么仓储公司就有权利留置这批货物,以货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货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付仓储费。当然依照法律规定,仓储公司行使留置权前应当给货主一定的债务履行期间,这个期间不能少于两个月,不过对于鲜活易腐烂的货物,例如蔬菜水果一类的,就不用等两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可以即时处置。

      有人要问了,是不是只要占有了债务人的东西,一旦债务人不按期还钱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呢?也不是。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像上述所说仓储费与仓储保管的货物,就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行使留置权;还有例如加工货物与加工费,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委托加工的货主不付加工费时,加工厂可以留置加工的货物。而当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则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也就不能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