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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离婚时双方协议将房子赠与给孩子,是不能单方撤销的--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5年6月,老王因与小美感情不和,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孩子抚养权等细节也已协商一致,唯一就是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尚有贷款,加之互不信任,为避免将来的纠纷,故双方均不愿独自承担贷款。

      后经多次协商,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孩子,一起承担剩余贷款。8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12月,因贷款还清房屋解押,但老王始终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老王认为房屋尚未过户,可以撤销之前的赠与约定……

       老王的想法有无依据?是否能得到支持?

        虽然《合同法》中有所谓“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但本案是基于离婚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应适用特别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赠与对方或第三人,离婚后交付或变更登记之前,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老王无权撤销离婚时将房屋对于孩子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