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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妻子利用程序拖延离婚,只为等待病重丈夫去世--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王先生已近古稀,两年前与三十五岁的佟女士结为夫妻,半年后已到癌症晚期,王先生不想拖累佟女士,与佟女士协商离婚,佟女士不同意,王先生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佟女士委托律师,只想把诉讼程序往后拖延,于是律师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后,又将该裁定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致使实体审判程序迟迟不能进行,等到几个月过去二审法院终于下了裁定,该案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一审庭审佟女士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王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之后的三个月,王先生癌症晚期不幸离世,佟女士因王先生去世时还是配偶关系,与王先生的女儿共同继承了王先生婚前千万房产。

律师点评:

一、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在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配偶对另一方婚前财产有继承权。

本案王先生的婚前房产不因与佟女士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如果王先生去世前与佟女士离婚,佟女士将不能分得任何财产,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本案佟女士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取得了与王先生的女儿同等的继承权。

二、通过管辖权异议可以将实体审判程序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十日内还可以对裁定上诉,等二审法院生效的裁定下达案件才能进入实体审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明显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是被告一方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都是为了拖延一审审判周期,也是一种诉讼策略,本案佟女士通过管辖权异议程序将一审程序拖延了四五个月,第二次诉讼离婚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双方离婚,最终王先生在第二次启动离婚诉讼周期内去世,取得了合法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