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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应属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擅自对外出租--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北京某小区院内因停满了车,近日很多车辆无故被划,该小区本来有很多公共车位,后来大多都上了锁,有些业主了解到物业公司为了赚钱,将小区部分公共车位对外出租给了相邻小区的业主和部分租户,引发小区内停车更加紧张,稍晚回家的业主很难找到停车的地方,只能留个电话随意找个地方乱停,最近的划车事件导致小区几十户业主找物业讨说法,最终爆发了业主与物业人员及保安之间的大规模冲突,双方都有人员受伤,报警后公安部门正在处理中。

律师分析:

一、小区公共车位应属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对外出租车位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由此可见,小区公共车位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在尚不能完全满足业主需求时,物业公司不能用于对外出租。

二、业主可选择成立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公司进行集体维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该款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有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业主联合成立业主大会,解聘不规范的物业公司是解决矛盾的根本办法,与物业公司发生肢体冲突并不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