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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如何处理?--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事案件被告人当庭供述和庭前供述不一致,法院应该采信庭前供述还是应该采信当庭供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想让法院采信当庭供述就必须排除庭前笔录的合法性,辩护人常见的做法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排非程序很难直接认定侦查程序的违法性,本文探讨是否可以从当庭供述的合理性突破庭前供述的限制,能够让法院认定被告人的当庭供述。

本文试图从现行的法律条款中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83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法院应该对当庭供述更加重视,法律规定的在不能说明翻供的合理原因或辩解与证据矛盾时 也只是规定“可以”采信庭前供述,而并非是“应当”采信,而一旦能够说明其翻供的合理原因,而并非去证明前置程序的非法性,法院就应该采信当庭供述而弃用庭前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