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民事

说民事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房屋主张居住权的适用情况--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所谓居住权,是指因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采取的是物权法定原则,因此,居住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

随着民法的发展,为了保证公民“住有所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了突破,《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居住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有房一方以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的形式予以帮助。该条规定为离婚诉讼案件中在离婚后无房可居的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对方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分家析产、继承、赡养等传统民事案件中主张对他人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也是从保障基本人权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对其亲属或者家庭成员所属的房屋享有一定范围内居住使用的权利,并不违背民法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