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年初,祥云厂(化名)跟南方的一个客户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供应合同,客户每月初下订单,月底交付货物,下月10号前支付上月货款。合同签订后的几个月里,祥云厂按照约定和客户的订单生产、交付货物,客户也按期支付货款;但最近三四个月,客户一直拖欠着货款,导致祥云厂采购原材料发生困难,厂长多次催客户付款,却没有任何效果。
厂长想问,这份三年的合同能不能提前解除,不干了呢?
律师分析:
按照祥云厂和客户的合同约定,货款应按月支付,现在客户已经拖欠数月货款,且祥云厂已经多次催促,但客户仍然未支付货款。客户的这种行为,可以认为其已经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货款支付的义务,而且祥云厂多次催告后,客户仍未在合理时间内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故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祥云厂可以解除供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