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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货物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呢?--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前些天,祥云厂(化名)厂长给律师打来电话,说几天前厂里接到外省一个客户的电话,客户说厂里供应的一批货物被火烧了,让厂里重新给做一批。厂长问了费用怎么算,对方却说他们还没有把货物办理清点入库手续就被火烧了,祥云厂理应重新供货,还提什么费用,没让祥云厂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赔偿就不错了。

厂长被对方抢白了一顿,拿不定主意要不要生产,所以先电话咨询律师,像这种货物被烧了的情况,到底应该谁负责。

【律师分析】

律师首先查看了祥云厂与客户的合同,其中对于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没有做特别的约定,那么就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即货物在交付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祥云厂已经将货物交给了客户,客户已经接收。而至于客户是否办理入库手续,则属于客户自身内部管理之事,与祥云厂无关,故货物被烧毁的风险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如客户想祥云厂再供应货物,应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