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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建筑工程案件中,律师如何确定开工日期?--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着发包、分包甚至层层分包的现实问题,且很少签订正式的合同,尤其是少有话语权的承包方,基本都是“你先干着,回头结账”的套路,故而在出现纠纷时,双方对很多事实你拉我扯、各执一词。随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对于该类案件的细节有了认定依据。

即将于今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对于开工日期的认定做出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