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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劳动法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员工作为劳动者一方,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难免会和企业直接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矛盾,但员工作为劳动者一方往往受制于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各种限制,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无法有效的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那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到底有哪些呢?下面作以简单梳理。

这些法律规定基本上来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