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探视权,在离婚案件中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离婚后,孩子往往会判归对其生长、生活更加有利的一方单独抚养。但孩子毕竟是亲生的,夫妻感情破裂,对孩子的爱不变,这就衍生出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孩子探视权。
但如果未获得孩子抚养权一方,隔三差五就来探望孩子,且对另一方生活造成影响,可不可以禁止对方探视?或者进行相应的探视限制呢?
【案例】
季良生(化名)与前妻玉芬(化名)老来得女,本应越过越好的生活却因为女儿出生后不久,季良生的不检点行为产生裂痕。
得知自己怀胎十月期间,老季竟在外面与他人有染,玉芬当然无法接受,愤然起诉与季良生离婚。
一年后的判决书确定了独生女归玉芬抚养。此后,因为老来得子,根本放不下孩子,季良生通过行使探望来获得与孩子相处的机会,玉芬并未加阻拦。
但因老季隔三差五就来,给玉芬和家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后玉芬便不再允许老季再看望女儿,索性将其拒之门外。
老季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父亲,享有探望的权利,前妻玉芬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但又不知如何维权……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案例中,老季与玉芬在离婚诉讼中,显然未就探望权的具体细节达成一致。老王意欲维权,有何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中指出,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方式与内容未予以明确,离婚后发生争议的,可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对行使探望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
这就从程序上解决了老季面临的问题,即与玉芬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另行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将探望的细节确定,以免再生争议。
孩子探视权,在离婚案件中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离婚后,孩子往往会判归对其生长、生活更加有利的一方单独抚养。但孩子毕竟是亲生的,夫妻感情破裂,对孩子的爱不变,这就衍生出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孩子探视权。
但如果未获得孩子抚养权一方,隔三差五就来探望孩子,且对另一方生活造成影响,可不可以禁止对方探视?或者进行相应的探视限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