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民事

说民事
出于义气成为朋友借条的担保人,现在只恨当初一时冲动...--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春节假期,除了家人团聚之外,还免不了老同学聚会。今年的聚会上,一位老同学看起来心事重重的,原来他有个朋友跟别人借钱,他出于兄弟义气,在那朋友的借条上担保人处签了名,不过那个借条没有其他关于担保的内容了,他担心如果那朋友还不上钱的话,他是不是得替朋友还钱呢?

律师分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借条上的担保人实际上就是保证的担保方式。虽然借条上没有关于担保的条款约定,但是《担保法解释》规定,只要担保人以保证人或担保人的身份在主合同上签名,那么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即成立。

也就是说,虽然借条是老同学朋友给债主单方出具的,但是老同学在上面的担保人处签名,则保证关系成立,如果老同学的朋友不能按期还钱,那债主也可以找老同学要。不过债主找老同学要钱是有期限的,因为借条上没有写担保期限,所以按照《担保法》规定这种情况担保期限是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债主没有在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起六个月内找老同学要钱,则老同学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