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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财产,已购商业保险能否认定为共同财产?主要看这5点!--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买商业保险逐渐成为家庭财富理财的另一种重要方式。但是,一旦发生离婚,保险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又该如何进行认定和分配呢?


笔者认为:

一、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已经缴纳的保险费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证据证明不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购买的除外。

二、 保险公司同意进行受益人变更,且当事人双方就受益人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保险利益归最终确定的受益人一方,后续缴费义务归最终确定的受益人一方,最终确定的受益人向另一方支付已经缴纳白线费用的50%。

三、 保险公司同意进行受益人变更,当事人双方就受益人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受益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保险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后续缴费义务归受益人一方,受益人向另一方支付已经缴纳保险费用的50%。

四、 保险合同中已经指定受益人为某一方,且保险公司不同意进行受益人变更的,应认定保险利益归受益人一方,后续缴费义务归受益人一方,受益人向另一方支付已经缴纳保险费用的50%。

五、 保险合同中已经指定受益人为双方,且保险公司不同意进行受益人变更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维持现状,法院不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