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和大刘均系再婚,婚后购买一套新房供二人居住,故老王将婚前的那处房产出租,现二人感情不和欲离婚,大刘提出分割老王收取的租金,老王不同意。
【律师分析】
老王婚前所有的那套房产本身系老王个人财产,这点毋庸置疑,但是该套房产婚后有出租行为并收取租金,该租金的性质到底属于个人还是共同?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本案出租行为倾向于认为是对于房屋有经营管理行为,故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