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系20年代生人,80年代登记的户籍显示离异并与大梅再婚,那时起与大梅及大梅再婚前的2个子女共同生活了20余年,直至2010年去世,期间老王与大梅未生育子女,且老王未提及过之前的婚姻及子女的情况,亦未联系过其他亲属。2017年,大梅去世,大梅的2个子女欲继承90年代老王与大梅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但公证处索要手续繁多……
【律师分析】
若公证继承行不通,2个子女可互为原被告,走诉讼程序,但也需要去派出所查一些亲属的户籍情况。
但是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系逐步完善的,对于老王再婚前的户籍情况,大梅的两个子女穷尽一切手段,并未查询到关于老王再婚前是否有子女,这并不代表诉讼程序像公证一样行不通了,《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故本案中,若确实穷尽一切方式都无法查询的继承人信息,则可以不予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