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民事

说民事
供货服务中,货款账期未到,能否要求对方提前付款?--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5-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老王经营一家饭店,张总是蔬菜供应商,双方签订了《蔬菜供应合同》,老王长期从张总处购买蔬菜、粮油等原材料,但2017年底至今,老王均未支付款项,后老王与张总核算了一下总价,双方约定分6期支付拖欠的货款,但是约定的前2期付款的时间已过,老王依旧未履行,张总决定起诉老王,但是后几笔时间未到期,不知道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老王和张总通过对账,双方书面约定了分期支付货款,但若老王未支付的款项达到总额的20%,张总则可以要求老王支付全部价款,即使后面4期尚未到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