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作出如下回复:“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老马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虽然归老马使用和管理,在老马去世之后他的继承人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可以主张继承。但是小马作为老马的孙子既不是本村村民,也不是老马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老马去世后小马的父亲仍然在世,以小马的身份是无法以遗嘱作为证据主张遗赠的。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小马的父亲先于老马去世,小马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便可以主张继承小马父亲可以继承的部分宅基地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