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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结算形成的新借条,是否属于“新贷还旧贷”?--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所谓新贷还旧贷,一般是指贷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贷款用途实际用于偿还其在该金融机构的之前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新贷款”的担保人如果在进行担保时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可以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过程中往往不存在新贷款偿还旧贷的问题,通常体现于债权的展期,即旧借条换一张新借条,这种情形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新贷还旧贷呢?此种情形下是否仍然适用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呢?

笔者认为:

一、新贷还旧贷应当特定限定在银行贷款范围内,不应做扩大解释。

二、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利益也应得到重视和保护。

三、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实现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