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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事实经过:李收是201号房主,王大建是楼下101号的房主。2018年6月,王大建开始对101号房屋进行装修。李收认为101号房屋的现有装修对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进行了改变,不符合相关建筑、装修方面的法律规定;101号房屋的现有装修中对暖气管线、燃气管线进行了改造,存在安全隐患……李收将王大建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王大建限期将违法改造的房屋按照原始设计恢复原状;2.判令王大建限期将违法增建的房屋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应合理利用自己使用的房屋并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害。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大建在对101号房屋进行装修时,在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情况下,擅自对101号房屋的部分主体结构承重墙体进行了改变,客观上对涉案楼栋造成了安全隐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其将改变承重墙体部位恢复原状,于法有据。关于被告所建阳光房,因该阳光房顶部距离201号房屋阳台过近,势必会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且对居住安全亦构成隐患,现原告要求被告将该阳光房拆除,理由正当。关于被告扩建厨房问题,因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房屋原有的垃圾道等设施,并向北扩展建厨房,扩建部分顶部采用彩钢板上铺防水层作为屋顶。被告的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厨房所在的外墙结构,同时侵犯了原告对共有部位享有的共有权,亦对居住安全构成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厨房扩建部分拆除,于法有据。

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修缮建议方案》对101号房屋进行修复;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在101号南侧增建的阳光房拆除;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在101号北侧自行扩建的厨房拆除、恢复原状;

4、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4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