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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养猪严重影响自家生活,2021法律规定:限期整改--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4-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李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两家院墙相距不足30公分。

2015年,王某将自家杂物间改建成面积200平方米的养猪场,开始在此进行生猪养殖,并且生猪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

随着养猪场的开设,生猪的排泄物及污水发出恶臭,李某家被臭气覆盖,四季不敢开门窗,房内空气无法流通;猪场内生猪经常发出嚎叫等噪音让其一家人不能正常休息。

猪场又滋生蚊虫及其他病原体,有时晾晒在阳台的衣服也会被蚊虫和其他昆虫爬过,穿后导致全身发痒并出现红斑,而且李某家的厨房及主卧室与王某猪场仅一墙之隔,导致一日三餐无法正常食用,主卧室的窗户不敢打开,严重影响了其家人的生活秩序、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且王某对其猪场的排泄物未进行合理的处理和排放,导致污水和猪的排泄物排放到李某家的墙角、家门等处,继而流淌到道路上,严重影响了其家的卫生以及整个村子的村容村貌。

李某多次找王某协商,但王某不同意关闭猪场,也不同意搬迁。其便向村组、村委会、政府反映,但均未能解决。

【法院认为】

虽然王某为了避免影响到隔壁李某家的生产生活,积极清扫猪圈、多次对猪圈进行改进,但因王某的猪圈紧邻李某家房屋,王某在此养猪的行为也初具规模,猪圈内常年散发的恶臭、滋生的蚊蝇、母猪进食以及产仔时产生的噪音确会给李某家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李某因此多次找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反映,反映中存在村民小组与多名村民共同签名要求相关部门帮助解决的情况,县环保局为此建议王某另行选址,说明王某在现址养猪的行为确实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限度。

【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立即停止在现有猪圈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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