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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在国外 有配偶的 在华外国人 结婚,是否构成重婚?--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约翰是英国籍人士,于2004年来中国做生意。在华期间,约翰认识了中国姑娘小李,并被小李的温柔得体所吸引。虽然小李也知道约翰在英国有妻子,有孩子,但两个人仍很快陷入了热恋,开始了同居生活。2008年,在小李的坚持下,二人在当地酒店办了一场婚宴,宴请了女方的亲朋好友。2009年,小李生下一个男孩。2010年,约翰在英国的妻子得知约翰在中国“结婚”的事后,来到中国,并以约翰和小李涉嫌犯重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件焦点】
       约翰和小李是否构成重婚罪?

【法律评析】
       婚姻虽然是自然人个体的行为,且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为民事法律,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却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推崇并予以了更大力度的保护。这一制度也被认为是“文明世界”的体现。我国刑法中对于重婚犯罪的打击亦是为了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同时,对这种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并不受婚姻成立形式要件以及夫或妻的国籍所局限。因此,约翰和其英国妻子的在英国的婚姻是被我国法律所认可的,这意味着,只要约翰有中国籍“妻子”或者在我国境内有其他“妻子”,均系对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侵犯。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重婚指的是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发生的并非“未办理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登记结婚”,而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本案中,约翰和小李即是此种情形。

      重婚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即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相当于案例中约翰的行为;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即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他人结婚,相当于案例中小李的行为。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一种缘分,更是一场修行,我们既要珍惜自己的婚姻,也要尊重他人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