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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一定会被纳入失信名单?这3种方式可以避免--王旭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首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里所说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特指那些情形呢?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者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具有上述3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如果还具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情形,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当然,并不是所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会被纳入名单,如果具有以下3种情形,可以不被纳入名单:
1.被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2.被执行人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也不得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