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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辩护人之辩护方案的选择--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辩护人与委托人在辩护观点上有时会发生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被告人当庭作有罪供述,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继续做无罪辩护;

第二,被告人当庭翻供或作出无罪辩解,辩护人仍然进行罪轻辩护;

第三,辩护人在拒绝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更重的罪名;

第四,被告人同时委托两名辩护人,但两名辩护人辩护意见存在分歧,各自发表独立的辩护意见。

那么,辩护人应当如何选择辩护方案呢?

      本人认为,辩护人接受委托人的授权,应当独立行使辩护权,这种辩护权的行使区别与民事代理。首先,辩护人不具有单方解除权,辩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辩护,即使有法定的事由,也应当征得法庭的同意;其次,作为辩护人,既不受委托人的意志控制,也不能对委托人言听计从,辩护人即使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要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和正当利益,并可以采用独立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法。

       对于辩护人与委托人在辩护观点上发生冲突的几种情形,第三种系辩护人“反向倒戈”的情况,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应当予以否定。第一种和第二种系辩护人与被告人当庭发生辩护观点的分歧,第四种系两名辩护人相互间产生了辩护思路的矛盾,这几种情形均难以形成统一的辩护意见,不仅会引发被告人及近亲属的不满,也会造成辩护观点的相互抵消,对辩护效果会造成消极的影响。因此,辩护人在案件庭审之前,要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定性作出准确的分析,并将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法如实告知被告人,尽量与被告人形成统一的辩护意见。如果被告人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辩护人可以拒绝委托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此时,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从事辩护活动,坚持采用独立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