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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自己没死,却砸死路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今年6月1日下午两点钟,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金城镇东环路奎星市场门口,一位十七八岁的女孩坠楼。坠搂时砸中楼下一过路行人,过路行人当场死亡。坠楼女孩受伤,陷入昏迷。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紧急施救。目前坠楼女孩伤势严重,尚在重症监护室抢救。

      据仪陇公安通报,经初步查明,6月1日下午14时许,尹某某(女,17岁,仪陇县二中高二学生)因女琐事与其母亲发生争执,后于金城镇奎星市场7楼家中窗户跳下,砸中路人彭某某(女,41岁),致其死亡。事件相关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跳楼自己没死,却砸死路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这个应当根据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意外坠楼
       如果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至于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则要关注跳楼人对死者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由于意外坠楼,造成的死亡确实不是跳楼人有意为之,但秉承公平的原则,跳楼的人员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比如赔偿数额达到100万,承担10%到20%都是有可能的。

2、故意跳楼
       关于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是有意跳楼,由于该楼房所处的区域是市场,楼下必然或者很大可能会有行人路过,跳楼的人应当预见自己从所在的楼层跳下的行为可能会砸到路过该处的行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路人无辜被砸死的话应当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尹某某17岁,对自己跳楼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应当有明确的认知,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坚持跳楼,造成路人被砸死,鉴于案件仍然在调查当中,最终尹某某有可能会对路人彭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则要关注尹某某对彭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一种客观性的判断标准,即行为人行为时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尹某跳楼并没有对楼下的行人形成应有的注意义务,对行人的死亡存在过失,尹某某会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