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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可否另行主张伤残赔偿及后续治疗费?--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李因感情纠纷被男朋友持刀扎伤,经鉴定,小李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小李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但其所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用均未获得法院支持。小李遂想单独提起民事起诉,主张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用。那么,小李的上述请求最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主张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并不包含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根据该规定,残疾赔偿金并不是物质损失,属于调解范围,但不属于判决范围。另外,对于判决后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则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判决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小李主张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其主张的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