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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由于涉及到专业判断的问题,故在司法实践中,相较于其他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明显较高,通常会被法官采纳为定案根据。这也是为什么直到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才将“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主要有三类:
一是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是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是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鉴定机关出具鉴定意见后,侦察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随着越来越多新的证据规则的发布,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鉴定意见也开始成为辩方主动攻击的目标,包括要求鉴定人员出庭、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部分庭审还出现了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员间对质的情形。不仅如此,与以往不同的还表现在法官采纳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标准也更为严格。既包括对鉴定检材本身的审查,也包括对鉴定程序的审查。

      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虽然都属于言词证据,但存在明显不同。鉴定意见属于意见性证据,而证人证言则是对事实的描述。同时,鉴定人具有不特定性,需要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而证人由于是感知案件事实的人,故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还需注意的是,鉴定意见往往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证人通常对事实的了解则具有即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