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被他人强迫写欠条,应如何认定?敲诈勒索or抢劫?--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张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注入水银的骰子,邀约汪某某到茶楼一包间内打牌。在打牌过程中,石某、刘某、刘某某、邓某以汪某某打牌作弊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汪某某交出钱财。汪某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2700元现金以及佩戴的金项链交出,并向石某出具5000元的欠条一张。事后四被告人将现金分赃并将赃物变卖后挥霍。

被他人强迫写欠条,应如何认定?敲诈勒索or抢劫?

定性: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对财物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选择性。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的意志尚不能被完全的压制,对于处分财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意志支配能力。而抢劫罪中,被害人的意志已经完全被压制,其处分财物的行为没有自己意志体现。

被他人强迫写欠条,应如何认定?敲诈勒索or抢劫?

 

本案中,被告人以夺取财物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对随身携带财物进行夺取后,进而要求其写下欠条,否则不能离开的情况下,被害人或为了尽快脱身,或为了免于皮肉之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写下了欠条,其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因为其写下的欠条不具有刑法上的财物特征,且与前面取得被害人随身财物行为性质同一,故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在审理上适用抢劫罪处罚更符合刑法理论,量刑时对该行为酌情考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