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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顶包骗保险的行为认定--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6年某日凌晨4时许,家住丰台区的宋某某无证驾驶从徐某某租赁的黑色轿车在某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为得到保险理赔款,宋某某找到有驾驶证的王某某顶替。王某某明知宋某某无证驾驶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定损金额为35500元。

      后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事故疑点并报警,未予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不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财产保险保单抄件,该案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车主徐某某,受益人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该案件是财产保险。故王某某、宋某某不属于以上任一主体,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案为诈骗未遂。

       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王某某商议,明知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向保险公司索赔,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3月1日发布 法誓[2011]7号)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依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标准。诈骗目标数额应以可以得到的赔偿款数认定,本案保险公司定损报告认定为35500元,不属于数额巨大标准。

       所以宋某某、王某某诈骗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