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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故意犯罪如何认定--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014年7月5日晚上22时许,小刚(化名)和被害人小娜(化名)(前女友)等人在路边一起喝酒,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小刚(化名)将一同喝酒的其他人支开后,持刀向小娜(化名)胸部、背部、面部、手部等多处猛戳17刀,创口累计52厘米。经鉴定,小娜(化名)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刚(化名)犯故意杀人罪(未遂)。

通过仔细分析侦查卷宗不难看出,虽然被害人身上多达17处刀伤,但经过仔细分析,面部、手及手腕部的近一半的刀伤都是双方在撕扯过程中被划伤的,胸腹部及腰背部的伤,虽是被刀刺所致,但是伤情都比较轻,都是浅皮肤层的创伤,远远达不到致人死亡的力度和深度,这两个刀刺部位也都不是人身体的致命部位,因此小刚(化名)的行为不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现实可能性。

从小刚(化名)使用的作案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后不难得出,小刚(化名)在主观方面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仅有伤人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没有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的行为,仅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辩护人认为小刚(化名)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