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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问题--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众多刑事罪名中,交通肇事罪应该属于最为常见与高发的犯罪了,而这一方面源于其发生于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领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交通肇事犯罪本身是一种过失犯罪,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表现为过失。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发生需要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共同犯罪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而不能涵盖过失犯罪。但交通肇事罪虽为过失犯罪,却有着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在理论学界,就该解释是否符合共犯原理,存在着一定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中所述之相关主体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情形大量存在,故在认定上均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予以定罪量刑。

      事实上,交通肇事罪的评价既包含对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行为层面上的评价,也包含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之结果层面上的评价。上述共犯的形成主要针对的是相关主体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出现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危害后果情形。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存在着一种非机动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即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这则针对的是相关主体指使、强令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违章驾驶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相关主体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非与机动车驾驶人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