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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崔永元所言非虚,范冰冰也不会构成逃税罪--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日崔永元在微博曝光某明星利用阴阳合同逃税,阳合同约定片酬1000万,阴合同约定片酬5000万,以此形式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税务申报,此举引来范冰冰的不满,但最后峰回路转双方互相道歉结束了此事,但即使崔永元爆料的都是真实信息,范冰冰也几乎不会入狱。

      为什么得出如此结论,我们先要了解我国《刑法》关于逃税罪的任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见,逃税罪入罪是有着严格的条件,俗称过三关,第一关行为符合,第二关数额符合,第三关五年以内因逃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即初次逃税免疫。

      针对近日崔永元曝光的演员范冰冰签订“大小合同”一事,如果崔永元所说属实,大小合同共计6000万元,按照税法计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初次违法免罪,范冰冰只需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即可。如果范冰冰此前没有受到过逃税处罚,那么通过补缴税款就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即使崔永元所言非虚,范冰冰也是安全的。